by 夏楠律师2013年3月13日
“限奶令”的法理是非
依据条约优于国内法原则,关贸总协定的效力优先于香港立法会的立法;以上所列例外条款的三个并列要件,至少有两个明显不符。若真有申诉发生,恐怕香港赢面不大。 Read Moreby 夏楠律师2011年8月14日
牺牲隐私 何以安全
本文首发于《财经》杂志,作者为本所夏楠律师 6月底开始,北京市东城区一些免费提供WIFI服务的商业场所,被东城区公安分局要求安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该系统的价格从2万元至6万元不等,据称是为了“互联网安全保护”,保存用户的网络浏览记录。 东城区公安分局在其下发的《关于开展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依法落实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通知》中称,该措施是为落实2005年公安部下发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该规定要求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落实包括记录、留存用户信息功能在内的若干技术设施。 从这一规定的源头而言,公安部强令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安装监控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新近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该法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并不具有强制安装安全系统的行政强制设定权。...Read Moreby 夏楠律师2011年7月3日
行政化是慈善机构命门
中国红十字会的运作原则应是什么?首先,作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一部分,它应信守国际红十字章程确立的基本原则;其次,作为自治的公法人,应以民主形式产生领导决策人员;同时,作为公募机构,其财务及项目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质询和监督。公法人资格的赋予,使得其具有自治属性,财权与事权得以自主。这一资格既代表着荣耀,也意味着权利与责任。自治属性要求其依民主体制,循级而上建立决议机关和内部监察机制,其预算、会计、审计等,必须合乎法定标准。也就是说,公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包括决议、监察、财务制度,应当较之政府机关和上市企业更加细腻严密。 Read Moreby 夏楠律师201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