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后,谢哲海改判无罪!
摘要:11月30日,广受舆论关注的河南谢哲海故意杀人案再审判决落槌,河南省高级人民院改判谢哲海无罪。
原文来源《澎湃新闻》,链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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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本案当事人谢哲海)
判决书显示,河南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缺少认定原审被告人谢哲海故意杀人的客观证据,除谢哲海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谢哲海实施了杀人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本案虽无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但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尚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谢哲海有罪。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6年5月,时年25岁的谢哲海卷入一起凶案。当年5月30日晚,周口市一女青年王某回家途中被人用凶器击打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办案民警把侦查范围限定在熟悉现场环境、当晚曾在戏场附近活动的男青年。
公安机关通过进一步调查认为,谢哲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是他的陈述与多位证人的证词矛盾。最终,在“强大的攻势”下,谢哲海交代了犯罪过程。
警方认定,1996年5月30日当天,谢哲海到大营子村的熟人王某升家喝酒,傍晚,他酒醒后与其他人到戏场看戏。戏没结束,谢哲海便提前离场,返回王某升家。此后,他再次离开王某升家,并取走了附近一村民家压水井上的铁井杆,埋伏在路上。当夜12点左右,被害人王某经过,谢哲海拦住其去路欲行不轨,遭到反抗后恼羞成怒将王某当场打晕致死。
2000年2月29日,周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赔偿受害人丧葬费及医疗费,共计6155.6元。宣判后,谢哲海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6月2日,河南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判决之前,周口市检察院和周口中院都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澎湃新闻注意到,案卷资料显示,警方在破案时认定,作案时谢哲海所穿衣服为白色衬衣。然而,在谢哲海在接受警方询问和讯问时,先是对白色衬衣一无所知,后改口称“有血,是个白褂子”,并在后期的供述中反复提及“身上也沾到了血”的细节。
对于这一定案关键证据,警方几经寻觅无果。案发当日曾与谢哲海喝酒的两位村民曾对媒体称,当日谢穿的是一件外套,并未见白衬衣。
该案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太康县刑侦队曾于1996年9月4日出具证明称,谢哲海羁押期间所穿的裤子,便是作案时所穿的裤子,但上边没有发现血迹。此外,警方没有交代白衬衣的下落,也没有补充新的证据。
案件被再次移送法院时,周口市检察院也未补充任何新证据,一审二审法院依据原有证据作出了有罪判决。
辩护律师屈振红认为,本案中,除谢哲海口供外,无任何客观证据能证明他实施了杀人行为,且其有罪供述也极其不稳定,对作案细节的陈述存在多处不一致。
此外,物证清单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谢哲海血迹、脚印、指纹等生物痕迹存留的描述,判决认定凶器压井杆上的血迹,也仅验出与死者血型相同,并未排除是否来自其他人的可能性。
入狱22年零4个月后,经减刑等,谢哲海于2018年刑满释放,重获自由后,他奔赴各地打工,维持生计,但仍不忘为自己喊冤。2019年2月,他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于当年8月被驳回,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屈振红告诉澎湃新闻,此后他们又向最高法和河南省检察院提出了申诉,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了来自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
该决定书显示,河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其因强奸他人遭反抗,即持械致死人命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决定由河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过两年多等待后,该案再审于2022年11月24日开庭。
谢哲海案时间线
1996年5月30日,周口市一女青年王某,此后谢哲海被认定为嫌犯。
2000年2月29日,周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6月2日,河南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谢哲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经过减刑的谢哲海出狱,共服刑22年。
2019年2月,谢哲海向河南高院提出申诉,后于当年8月被驳回。此后,其又向最高法和河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2019年9月22日,河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理由为“原审认定谢哲海因强奸他人遭反抗,即持械致死人命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
2022年11月24日,谢哲海故意杀人案再审开庭。
2022年11月28日,河南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谢哲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