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振红律师接受媒体采访,解读国家赔偿案精神损害赔偿新司法解释
2021年3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适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还相对扩大了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
针对3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的《解释》,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屈振红律师在接受财新网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自己的理解:“《解释》整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体现对蒙冤者权益的进一步保障,但现有标准依然较低,且金钱无法完全弥补精神创伤,在给与赔偿的同时还应追究滥用公权者的刑事责任,以尽可能抚慰蒙冤者。”
关于精神抚慰金认定标准,最高法院曾在2014年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但最新《解释》第八条对上述标准进行了调整:“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事实上,在新《解释》公布之前,在一些国家赔偿的案例中就存在超过35%的标准来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屈律师对此表示:“赔偿申请人会就精神创伤等和法院协商,法院裁量时会侧重考虑蒙冤者被错误羁押的时间以及精神受伤害的程度。刘忠林被错关25年,出狱后怕生,要是不被错误羁押早结婚生子了。金哲宏被错关23年,身体状况很差,羁押期间母亲去世无法送终,这些都是他所受的精神创伤,法院会考虑这些因素。”
不过屈律师还提到:“在过去35%的指导标准下,有些法院在一些普通刑事错案赔偿中不会主动变通,而是严卡这一标准。新司法解释整体提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标准,会使一些羁押时间不太长、受关注度小的普通刑事错案当事人获得更多精神损害抚慰金,新司法解释规定特别严重的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赔偿,也为重大刑事错案精神抚慰金的协商扩展了空间。”
屈律师说到:“站在蒙冤者的立场看,金钱无法弥补其精神创伤,即便达到75%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也仍然过底。期待未来能进一步提高精神抚慰金支付比例,体现对公权力错用的惩罚,同时还应追究错案酿造者的刑事责任,一方面警示掌权者,另一方面也尽可能抚慰蒙冤者的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