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公民有上访的权利吗?
作者:罗翔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徐州女教师李秀娟通过网络发布求助信,自称和丈夫长期遭到有关方面的不公正对待,“准备离开这个世界”。
在求助信中,李秀娟李老师描述了她的遭遇:2018去年,自己时年9岁的女儿嘉嘉,,在学校受到同学无意伤害致失明。嘉嘉眼睛受伤后失明,后被鉴定成八级伤残,一年多来,学校未能妥善处理孩子的伤残赔偿问题。在带孩子进京就医期间,2018年7月,李老师带着女儿去北京同仁医院就诊,医生告知女儿的视力基本为0无法治愈。李老师在医院失声痛哭,有同情者建议其去国家信访局咨询。随后,李秀娟去国家信访局反应情况,并留下信访记录。2019年初,李秀娟准备再带女儿去北京复诊,定了火车票同时预约了医院挂号。然而,当地将这一前往北京的行为定性为“上访”。随后,警察以李秀娟涉嫌寻衅滋事为由要将其带走并拘留,当地教育部门则对李秀娟及其丈夫进行了处分。 极度抑郁之下,李秀娟夫妇准备选择轻生。
李秀娟的求助信引起了媒体的强烈关注。如果其所述真实,那么这也反应出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公民有没有上访的权利?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2005年出台的了《信访条例》,规定了公人民信访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程序规则。《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八条甚至规定:“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信访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但是对于走访形式《信访条例》有一定的限制。通俗地说,《信访条例》不鼓励越级走访,“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果采取走访以外的其他上访形式,《信访条例》对于上访的层级没有限制。
虽然越级走访受到限制,但是《信访条例》并无追究上访者法律责任的规定,越级走访唯一的法律后果就是信访事项被有关单位拒绝受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越级走访者经常会遭遇李秀娟求助信所描述的遭遇,被报复、被拘留、被寻衅滋事……
造成这个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本意是为了督促地方政府更好地解决公民信访投诉的实际问题,更好的保障民众行使信访权,但是,很多地方因为害怕被追究责任而千方百计地压制民众的越级上访,即所谓的“捂盖子”,有时甚至不惜与恶势力勾结来打击报复上访群众。
最臭名昭著的就是曾经的安元鼎事件。这个保安公司在载北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抓捕以限制上访者后自由将其并押送返乡,甚至以暴力手段向上访者施暴。虽然安元鼎公司的负责人后来被追究刑责,但是类似公司是否死灰复燃,就不得而知了。
李秀娟老师的求助信让我想起一桩十年前的旧事。那时,我在学校作为指导教师负责法律援助事宜,每天都会接待来自全国各地的上访者。我时常跟学生说,对于这些在绝望中挣扎的人们,我们可能很难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惟一能做到就是给他们倒杯水,听他们倾诉,让他们感受到已经久违的尊重。
一天中午,接访的学生给我打来电话,带着哭腔。某地街道办主任带着两名警察来到法律诊所,出示了介绍信和工作证,要求学生给前来咨询过的上访者打电话,让上访者前来诊所,他们好进行抓捕。主任告诉学生该上访者精神失常危及公共安全,要求学生必须配合。学生不知如何处理,所以给我打来电话。
在电话中,我询问了主任是否有司法机关的抓捕文书,主任说没有。我拒绝了主任的请求,并告知主任的其行为可能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如果他们执意不离开教室,我们会选择报警。主任自觉理亏,选择了离开。这件事让我唏嘘不已,个别地方政府对待上访者的简单粗暴一至于此。
也许,世界是一个流泪谷。惟愿李秀娟一家能够擦干眼泪,走出深谷。惟愿这个时代能够进步,往昔悲剧不再重现。惟愿我们的法治能够昌明,带给苍生安全应有的温暖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