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有问题,但不是鉴定问题
作者:金宏伟 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蒙何兵老师厚爱,参与蓟门决策,与有荣焉。根据回忆整理,遂有此文。
海洋律师在开场介绍我时,着重介绍了我是律师圈里的第一“毒舌”。为了尽力挽回公众形象,我先给大家鞠个躬,装得有礼貌一些。另外海洋律师说他作为主持人非常惶恐,那么我可能更加惶恐。在所有参会者中,只有我既不是在各学术领域中著作等身的学者大家,也不是本次研讨案例的具体承办律师,发言未免流于空泛,思来想去,借鉴易延友老师的方式,谈几个自己经历的案例,算是在各位前辈、老师面前诉诉苦。
当下的鉴定,确实如前面几位老师说的,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正像郭老师说的,说鉴定有问题,但具体是什么问题?是制度问题?技术问题?还是程序问题?
结合我自己办过的案件,我感觉当下很多问题集中汇集在鉴定这个环节,但造成问题的原因其实在鉴定之外。比如研讨案例安壮文运输毒品案,检材消失了。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太普遍了。首先,中国律师不能像国外律师那样到案发现场同步提取检材,比如辛普森案中李昌钰博士就能到现场,并且真的发现了问题。中国律师是很难做到这一点。那么ok,律师不能自己去取证,可不可以从办案机关手中拿到检材,也很难。实践中,大量的作案工具,就一张照片,律师说我要重新做指纹鉴定或血液鉴定,基本没戏。我有几个涉及到手机、电脑的案子,办案机关提取了电子数据,我想要手机实物去找人提取数据,还是没戏。毒品案,就一张照片,并且基本就是几个黑色垃圾袋的照片,不要说律师很难去重新鉴定,有时照片里的东西是不是自己当事人的都存疑。甚至是我办过的一个强奸案,说在土块上提取到了血迹,这么核心的证据,也是一张照片,土块在哪不知道。大家可以这样理解,案子还没开始,律师已经直接输在起跑线上了。
输在起跑线上的还不仅仅是拿不到检材。比如研讨材料中也提到,办案机关垄断了鉴定的启动。还是通过我自己办的案件来说明这个问题。河南吴舂红投毒杀人申诉案(相关案情,我写过公号,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原文链接)。办案机关指控吴春红案发前购买鼠药,藏在自家的兔子窝中,后将鼠药洒在被害人家的豆面粉里,被害人家使用被投毒的豆面粉炒制成豆糁(一种豆面混合食用油炒制的类似窝头或粗粮饼一样的河南食品),被害人食用后死亡。这个案件涉及到大量的鉴定。比如,毒物的来源,案件中的一个鉴定是被告人邻居家鼠药中鉴定出毒鼠强成分,而被告人家中根本没有提取到任何鼠药。既然办案机关指控是吴春红自己买的鼠药,藏在家里的兔子窝中,你说鉴定邻居家的鼠药做什么?
再比如毒物的转移问题,既然指控将鼠药洒在面粉中,被炒制成食物,被害人吃过早餐就出现中毒症状,家属迅速送医,随后封锁现场,即没人清洗过厨房用具。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勺子、锅、剩余面粉中是不是还有毒物残留?如果整个炒制过程需要被使用到的厨房工具中都没有毒物残留,如何证明投毒、炒制、食用的这个过程?可惜,案卷中没有任何相关鉴定。
当然,我怀疑是鉴定了,但没有鉴定出毒物,所以把鉴定结果隐藏了。我之所以如此判断,是在卷证据中有证据说,被害人还吃了方便面和一个老婆婆的糖。办案人员对方便面和老婆婆的指甲残留物都做了鉴定。如果能想到对老婆婆的指甲残留物做鉴定,显然不可能忘记对涉案的厨房用具做鉴定。可惜,我们只能推测。因为律师没权利去自己提取检材,自己去鉴定。
面对吴春红案存在的大量鉴定问题,我们希望审查再审的机关能够重新鉴定,但未被采纳。怎么办?我发现案卷中有一个解剖鉴定,被害人者早上吃饭,随后抢救,死亡后即解剖检查胃内容物。但是,鉴定结果是胃内容物已经糜样化,查不出被害人到底都吃了什么。按照办案机关的指控,如果是吃了豆糁死亡,那么从食用到解剖不过3个小时左右,怎么可能即全部糜样化了呢?于是我按照案卷中提到的豆糁制作方法,我自己打豆面,自己炒制豆糁,吃下去,等到3个小时左右把自己扣吐,各种食物残渣清晰可见。我把这个过程录了下来,拿给法官说,您看不看,听恶心的,但能证明如果真是豆糁中毒,那么这个时间段内不可能消化的无法鉴定。
很幸运,吴春红案后来被决定再审了。但我办的另一个案子,同样错的触目惊心,但到现在也没有被再审——陕西付存绪强奸杀人申诉案。这个案子是著名的张飚检察官(浙江叔侄案关键人物,全国最美检察官荣誉获得者)转给我的,具体案情我也写过文章(原文链接)。
付存绪家人为付存绪提供了明确的不在场证明,但办案机关不采信。办案机关采信的证言是什么样的呢?一个女证人说,晚上和朋友在路上走,迎面来了一个男的,故意撞了自己肩膀,感觉这个男的有流氓倾向。注意,发生这件事的路,距离强奸案发现场还有一定距离,强奸被害人也不是这位女证人。就是这样的证言,被用作了认定付存绪有罪的证据。在我们申诉的工程中,连检察院门口的保安在看过材料后都提出疑问:“有人在路上碰了一个女证人,这和另一个女孩在另一个地方被强奸有什么关系呢?”
对啊,我们律师也疑问,这有什么关系呢?并且就算是这样的证言,案发后女证人也说,撞自己的体貌特征与付存绪不符。然而案发十年后,这位女证人的证词变成了撞自己的像付存绪,但这份改变的证言没有女证人的签字。付存绪在看守所中作为重刑犯被羁押了12年才等到一审,一审采信的就是这个既没有证人签名,与案件也没有关联性的证言。
在我们申诉的过程中,我们反复向再审审查人员阐述这些问题。但得到的答复是,你们光挑原审的毛病没用,你们最好找找新证据。案子已经过去二三十年了,再审机关让我们再去找新证据。
好吧,也算皇天不负苦心人,在我们寻找新证据的过程中,原参与付存绪案的政法委成员在接受《财新》杂志采访时说,付存绪这个案子,当年他们就觉得证据不足。更重要的是,我们了解到,被害人的阴道提取物一直保留在检察院。这个消息让付存绪非常高兴,他马上去找再审机关,说自愿接受DNA鉴定,以便证明自己的清白。可是,接待人员说,没有决定再审或抗诉,就不可能做鉴定。我们说,这不就是你们要的新证据吗?DNA鉴定可以作为新证据,但你们不做鉴定。不做鉴定,就没新证据,就不启动再审。这不成22条军规了吗?
付存绪青年时代就被冤抓捕,无子无女,看守所12年的重刑犯待遇导致付存绪的身体状况非常差。如今只有一个侄女在帮付存绪申诉。付存绪被逼无奈,给自己的侄女写下遗书,称如果自己死了,要留下头发,只要办案机关肯做dna鉴定,自己的头发随时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相关过程,我写过《强奸犯的遗书》)。大家可以从这个案子中看到,在鉴定的启动权问题上,公权力已经垄断到了何种程度,阴道提取物就在那,付存绪自愿接受DNA检测,但就是没人给他做,以至于把付存续逼到写遗书这个份上。
还有,我们看到直接鉴定已经没有希望。我们申请了胡志强法医的法律援助,依据标准鉴定规范审查原审鉴定程序,得出的结论是原审鉴定的鉴定方法就是错的。我们拿到这份审查意见(学名“书证审查意见”),来到再审机关。接待人员说,这不是法定证据类型,我们不看。甚至开始连收不不想收,我们好说歹说,才收下。至于看没看,我们也不知道。
好,说完律师无法启动鉴定的问题,我们再说办案机关启动的鉴定。如果办案机关启动的鉴定能够客观公正,那么不给我们律师鉴定启动权或许问题也不大。但是,虽然刚才有老师说,每个鉴定人都有自己的职业荣誉感,我们也不愿意去做诛心之论,但问题是,我们在现实中真的伤痕累累。本次研讨的案例,谢留卿案,涉案艺术品存在正常的市场交易和正常的市场价格,市场普遍接受2万这个价格时,鉴定人员就非说只值两百。你说这算怎么回事?证据法中有一条,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的,一般可以作为事实来认定。那么在鉴定这个问题上,如果存在普遍性的正常的市场价格,而鉴定却鉴定出一个偏离人们日常经验的价格,这是什么问题?还有我正在办湖北的一个案,办案机关说我的当事人以超过市场正常价格的高价强迫交易。但问题是,涉案的工程,我们问了其他土建商,普遍说造价在300每平以上,办案机关就非说只价值200。明明有真实的市场价格,办案机关说市场价格不对,得按照我们的标准,这是怎么回事?
所以,讲了这么多,其实我的一个核心观点是,鉴定有问题,但不是鉴定本身的问题。就像刚才何兵老师说的,这是司法问题外化。刚才也有老师说要更加严格的管理,在这个问题上,我更倾向于李学军老师的观点,对于管理,我不抱太多的乐观期待。我特别同意李老师刚才的一个比喻,不是有驾照就是好司机,你还要看驾照是怎么来的,看他有没有真的好好做司机。当下,我们各行各业都管理,但管成什么样了呢?昨天还在说别人是妖精的证监会主席,转眼自己成了妖精。
以我粗浅的从业经验,我目前还有能力像各位老师一样提出制度上的建议。但作为一个一线从业人员,我想说点期待,那就是对等。办案机关能取材,是不是也让我们律师去取材。或者至少,我们律师能够见证取材,需要什么检材就有权调取。在鉴定启动上,是不是也给我们律师启动权,不能总是办案机关拿什么我们就吃什么。甚至,我朋友代理的案件,鉴定机关明明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鉴定,但办案机关把鉴定结果藏起来,不给律师吃。还有,我朋友李长青律师,他的一个案子,法庭通知开庭,并说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李长青律师说,那我也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法庭说什么?法庭说,你不就是律师吗?为什么还要专家辅助人,是不是你的水平不行?
这就是我们律师正在面对的现实。很悲哀,我们根本还有涉及到具体的鉴定方法的科学与否的专业问题,我们也不能像辛普森案那样从技术的角度去分析问题。我们目前还在为能不能帮助被告人得到一个相对公正的鉴定而转圈。
我的发言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