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挣扎 I 不敢判无罪,就把无罪线索藏入案卷
吴春红案详细问题:见《为蒙冤者写书——河南吴春红投毒杀人案》
2008年10月,吴春红案原审法官以正式笔录的形式将下面这段话留在了案卷中。
经本院三次一审,省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提出毒药强,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它证据。
一个月后,法院作出吴春红有罪判决。
2016年两会,海南陈满案上了两高报告。最高院院长周强说:“要从错案中深刻汲取教训”。不过有媒体文章称,再审无罪之后,当年主办陈满案的法官表示很委屈,说“当年我们认为案子有问题,检察院还抗诉判得轻,如今又抗诉说无罪。”
感到委屈的还不止陈满案的法官。被媒体称为“司法恶例”的安徽周继坤案。再审无罪后,曾经的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当年包括自己在内的法官都觉得周继坤无罪,但被害人家属在法院门口自杀,领导很不高兴,于是无罪案子就变成了有罪。
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再审无罪后,河南省高院的院长给赵作海鞠躬道歉。但网络上不乏为法官抱屈的声音——当年赵作海被抓后,检察院和法院都觉得案件难以下判,可侦查机关不放人。如今赵作海平反了,反倒是法官去鞠躬道歉。
吴春红的投毒杀人案,同样发生在河南商丘。
这个案子,商丘中院三次认定吴春红有罪,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熟悉中国司法的人都应该知道,二审法院对有罪案件反复发回重审,这代表着什么。
果不其然,商丘中院法官在案件被第三次发回重审之后,在法院的正式笔录中承认:关于被吴春红故意杀人一案,经本院三次一审,省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提出毒药强,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 据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它证据”。(见法院卷《2008年10月8日询问笔录》)
但是,基于命案必破的时代背景,商丘中院的法官在明知案件“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仅时隔一个月,就又一次判决吴春红有罪,而连续三次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河南省高院,这次也“放弃抵抗”,维持了有罪判决。同样是商丘,同样是抓了就不放人,同样是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被倒逼作出有罪判决,吴春红案和赵作海案如出一辙。
我一直在想,原审法官为什么会在正式笔录中写下:“关于被吴春红故意杀人一案,经本院三次一审,省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提出毒药强,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它证据。”
作为法官,他一定知道,这样的笔录是会被他人看到的。
他没必要写这样的笔录,更没必要把这样的笔录放在案卷中。想到那些法官们纷纷在事后表达委屈的新闻,我愿意善意地相信——吴春红案法官是故意给吴春红留下一条申冤的线索,他是要借此证明自己的委屈,向后人证明自己很清楚吴春红无罪,却不得不违心判有罪。
事实上,我正是因为看到了这段话,才决定为吴春红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吴春红真的太冤了。
正像原审法官故意留下的线索。全案只有被告人供述,其他什么都没有。说吴春红向面食中投毒,可是被认定为有毒的面食,被害人家属自己都说,也给家里的狗吃了,狗什么事都没有。同时,侦查机关鉴定了被害人的胃内容物,可并没有检测出被害人吃过该面食。于是吴春红案就出现了一个非常荒诞的悖论——狗吃了被认定有毒的面食,没事;被害人压根没吃,反被认定为食用该面食而中毒死亡。
或许,侦查机关也觉得没有在被害人胃内容物中检测出“有毒面食”,实在有点说过去。于是,案卷材料中出现一份说明,称被害人的胃内容物已经全部糜化。
但是,公安部《法医学》教材指出:“以米饭、蔬菜类食物为例,如果饭粒、蔬菜外形较完整,乳糜减少,只有少量食物进入十二指肠,则一般应当是在饭后1~2小时内死亡的。如果胃内食物全部成乳糜状,只有极少的饭粒、蔬菜残渣,食物已进入大肠,则大约是在饭后4小时死亡的。胃内食物已全部排空,或者仅残存如青菜头粗皮纤维、海带皮等硬质蔬菜皮,则在饭后4~6小时死亡。如果胃内容物是肉类或油腻重的不易消化的食物,则进食至死亡的时间的推断应当相应延长。”公安部于2016年通过中央电视台推出了《法医密档》系列纪录片,其中“死亡时间之谜”部分对胃内容物消化规律的描述,与《法医学》教材所描述规律是一致的。以此对比吴春红案,受害人的进食时间与死亡时间仅相隔2小时,怎么可能全部糜化呢?
在为吴春红申诉的过程中,我自己曾经按照笔录的描述,也制作了类似的面食,食用三小时后把自己扣吐,面食残渣清晰可见。在接待法官问我有没有什么新证据时,我开玩笑说,要不我再扣吐自己一次,录个像,算侦查实验。
侦查机关的荒唐还不止于此,“现场描述”和“测谎实验”更是看了就让人感到愤怒。
关于“现场描述”。原审认定吴春红14日投毒,此后再未进入被害人家中。同时,原审认定被害人一家在15日的做饭过程中反复移动、使用了厨房中的面粉、食油、厨具等等。然而吊诡的是,吴春红笔录中关于他14日进入涉案现场时的物品摆放描述,竟然与侦查人员一天之后的现场勘查记录完全一致。
时隔一天,并且受害人家在这一天里反复移动和使用了厨房物品,吴春红竟然未卜先知地准确说出了这些被移动、被使用后的物品的摆放位置。在我去监狱会见吴春红的时候,正好遇到一些到监狱取证的警察。排队等候时,我和这些警察聊起了吴春红案。在说到吴春红的笔录供述与一天后的现场勘查完全一致时,警察呵呵一笑,说:“这就是照着现场勘查喂口供没喂好嘛,那么多东西,怎么可能用了一天,正好又放回了原处?谁又不是神仙。”
在我办理申诉案件时,我很喜欢把这些案子和偶遇的公检法们聊聊。很多时候,你会发现,其实他们什么都知道,根本不用看材料,只是简单地一听,他们就能听出案子的问题在哪里。可是,这些人一旦变成了案件承办人,他们还会如此”明白“吗?是什么样的力量会让这么一群“明白”的人屡屡制造出冤案?
吴春红案最可笑的是测谎实验。河南省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侦查机关也找不到新证据,于是他们给吴春红做了一次测谎实验。案卷中关于测谎实验室这样记录的:
四、测谎方法:对吴春红采用CQT测试法(准绳问题测试法)进行测 试。五、测谎过程:对吴春红设问(相关问题):‘W家厨房里的药是不是你下的?’吴春红回答:‘不是。’六、测谎意见:经过对吴春红三遍测试,发现吴春红 在相关问题的回答上,有说谎反应。我们倾向认为:吴春红所称的‘W家厨房里药不是我下的’系说谎。”
此处提及的准绳问题测试法(CQT)(Control Question Test)产生于上世纪四十年代,由美国测谎专家里德(Reid)提出。该方法主要以被测人对准绳问题的反应与相关问题(主题问题)的反应进行比较,从而 评判被测人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是否说谎,并作为被测人是否涉案的依据。例如,“你曾经干过XX事吗?(准绳问题)”与“是你杀死了 X X人吗?(相关问题)”进行比较。其一套测试题大体由十多道不同性质的问题组成。1、中性问题(I):与案情无关,没有负担,不会引起心理压力和情绪反 应。可以反映被测人在测试过程中的正常反应水平。2、相关问题(R):明确涉及案情的问题,也就是测试所要甄别的问题。3、准绳问题(C):和测试的主题 问题无关,系被测人不愿承认的具有一定心理压力的隐私问题,回答一定是谎言。用准绳问题触发一个应激反应,以便和相关问题进行比较。4、题外问题 (Sy):与本次测试主题无关,但也属违法犯罪问题,用来测试被测人是否有其它问题。
准绳问题测试法 (CQT) 题例
序号 | 题目类型 | 题目 |
1 | 中性(I1) | 你是叫张三吗? |
2 | 中性(I2) | 你是广东人吗? |
3 | 相关(R1) | 财务室保险柜里 3 万块钱被盗的事,你知道是谁干的吗? |
4 | 中性(I3) | 你是 1976 年 3 月出生的吗? |
5 | 相关(R2) | 是你从财务室保险柜里拿走了那 3 万块钱吗? |
6 | 准绳(C1) | 从小到大,你偷拿过任何东西吗? |
7 | 中性(I4) | 今天是星期三吗? |
8 | 相关(R3) | 偷财务室钱的事,是你和别人合伙干的吗? |
9 | 相关(R4) | 当那 3 万块钱被偷的时候,你是在财务室吗? |
10 | 准绳(C2) | 为了掩盖自己见不得人的事,你撒过谎吗? |
11 | 相关(R5) | 你以任何方式参与了偷盗财务室钱的事吗? |
用标准的CQT测试,对比吴春红案的测谎报告。吴春红案测谎人员竟然没有设置任何中性问题、准绳问题、题外问题,仅仅简单问三遍“是不是你投毒”。云南杜培武案、河南马廷新案、湖北钟祥学生集体中毒案、安徽芜湖刘明河杀人案、安徽亳州代克民杀人案、河北警察李久明杀人案、福建念斌投毒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河南高铁钢杀人案……在中国的错案历史上,错误的测谎意见均对冤案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吴春红案的侦查人员,干脆连基本的测谎程序都不顾了。或许正是因为这份测谎报告,假的有些太招摇了,所以原审的公诉人在庭审中就干脆没有作为公诉证据。
吴春红案,侦查机关在案件第三次发回重审后,就补充了这样一份测谎新证据。而这个荒唐的测谎,公诉人员根本没有好意思拿出来用作公诉证据。即,法院在根本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原本三次认定事实不清,但侦查机关不放人,原本事实不清的案件,就变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强院长在两高报告中说要:从错案中深刻汲取教训。不知道这种法官明明认为无罪,明明知道“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它证据”,却不得不做有罪判决的案件,留给法院的教训是什么。
文章开始,我引用了安徒生的话——我的名字必须闪闪发光,这是我活着的唯一理由。
对于这位从未谋面的原审法官,虽然他判吴春红有罪,但我还是对他心存感激,毕竟他把这么明显的申冤线索白纸黑字地留在了案卷中,让后来的我们可以通过他留下的线索,满怀自信地为吴春红去呼喊。我期待,所有的法官,都与正义相伴,让自己的名字都能闪闪发光,而不是时不时就和道歉新闻出现在一起。
吴春红从原审审查起诉程序就开始喊冤,至今喊了十多年了。入狱后的吴春红不接受学习改造,不认罪悔罪,却有相关部门来主动和吴春红协商减刑。吴春红拒绝减刑,表示“要么以清白之身走出监狱,要么就死在这里”。有人来找吴春红的家属,表示只要说服吴春红不申诉,就可以给钱。
昨天,我又去了巡回法庭。法官说,他们看了吴春红的申诉材料,正在审查是否达到再审立案条件。我很期待,正在复查吴春红申诉材料的法官们,能为冤屈的吴春红做点什么,毕竟吴春红冤的太明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