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吴春红案原审法官以正式笔录的形式将下面这段话留在了案卷中。
经本院三次一审,省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提出毒药强,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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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之所以重要,是因它将体现网络服务商应在何种程度上与用户「连坐」。与民事领域的判例不同,刑事责任可以使一家估值百亿的企业迅速倾覆。如果法庭支持了这种脱离正犯的指控方式、孱弱的证据运用,势必在所有的 UGC 服务商中造成寒蝉效应。它们将为自我保护,进行远超必要程度的内容审查,甚至以牺牲用户的隐私与通信秘密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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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三月十八日在台湾突起的反服贸运动,对两岸民众关系造成相当的影响。“服贸协定”仅是两岸间一系列经贸协议中的一种,是循WTO规则建立的“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而来。在台湾,围绕ECFA的程序及实体争议业已持续四五年之久;只是“三一八学运”以占领立法院的激烈形式,将这场争端推向最高潮。欲阐明个中曲折之处,必须回顾服贸协定的来由过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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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论的逻辑,曾经促使执政党推动经济改革。当司法个案越来越多的成为舆论追逐的焦点,当前主要的社会矛盾,已转移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与落后的司法体制之间的矛盾。而行政化的司法系统与司法人员,从现行体制里获得大量的既得利益,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改革欲望。换而言之,这十五年来,司法改革的动力不是司法系统内生出来的;而是社会压力传导到执政党,迫使执政党从司法系统外部发动改革。当执政党的推动趋缓,司法改革就会停滞而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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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案论案,就本案论本案,法律人有更简单直接的方式,他们关注「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
什么是法律事实?掉个书袋说,「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换句话说,法律人谈论一个案件的事实时,指的仅仅是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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